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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稿件来源:同心县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1-05-12 16:05:00 | 打印 |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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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县纪委监委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进一步规范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及干部考核,推动比学赶超,争创一流业绩,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考核,是指县纪委监委根据管理权限,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和自身建设情况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的重要依据。派驻纪检监察组考核实行工作考核和干部考核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派驻纪检监察组是政治机构、派驻监督是政治监督的定位,以强化监督为核心,以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为重点,立足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有效发挥“探头”作用,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推动派驻纪检监察组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队伍,实现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政治引领;

  (三)客观公正;

  (四)分类实施;

  (五)考用结合。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考核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纪委监委统一领导派驻纪检监察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由分管人事副书记携办公室牵头,由委班子成员和相关科室参加考核工作。

  第一纪检监察室对口联系派驻第一至第四纪检监察组,第二纪检监察室对口联系第五至第八纪检监察组。其他相关科室配合做好考核相关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考核主要内容为:

  (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督促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党委)〔含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下同〕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对驻在单位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区市县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准确分析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及时发现解决突出问题等情况。做实日常监督,着重考核定期汇总、分析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状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督促党组(党委)抓好中央、自治区巡视、市县巡察等各类反馈问题整改;常态化开展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把监督触角延伸到前端,主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情况。

  (二)开展执纪问责情况。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受理、处置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开展纪律审查;开展“一案双查”,倒逼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落实;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有关人员进行问责情况;对受到处理或者处分的人员进行回访,加强正面引导等情况。

  (三)审查调查情况。着重考核县纪委监委交办以及查办重要案件的组织实施,按要求报送办理结果;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工作,严格规范调查取证等工作程序,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精准发现问题,精准把握政策,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处理;组织查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问题并予以通报,坚决纠正“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在行驶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情况,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县监委调查,并做好配合工作情况。

  (四)督促协调情况。着重考核分析研判行业性、系统性廉政风险,按照“监督责任清单”及时向驻在单位党组(党委)通报发现的问题;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纪委建立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联合监督执纪等机制并经常性组织实施;配合县委巡察工作;推动开展警示教育,深化以案促改;对驻在部门纪委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监督责任等情况。

  (五)深化“三转”情况。着重考核准确把握派驻监督政治定位,强化派驻意识,聚焦主责主业,推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力戒单纯办案思想,着眼“监督的再监督”,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紧盯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党组(党委)管理人员这个“关键少数”,以及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工作;按照要求主动、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和反映问题等情况。

  (六)自身建设情况。着重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对《党章》《宪法》等重要文献的学习;加强能力建设,增强纪法水平,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提高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强化作风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加强常态化学习等情况。

  (七)特色亮点工作开展情况。着重考核派驻纪检监察组在日常监督检查、廉政警示教育、执纪监督问责等方面以及探索开展有利于强化监督的特色亮点、创新做法,特色亮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八)完成其他事项。着重考核配合县纪委监委交办完成的重要工作任务,上一考核发现问题的整改以及其他需要纳入考核的情况。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侧重考核其履行监督责任和加强派驻纪检监察组自身建设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及方式

  第八条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进行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年中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根据《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考核计分标准》,检查确定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日常考核得分,按60%权重比例计入工作考核总分。

  (二)年中考核。县纪委监委考核组通过实地督查、听取情况、查阅资料、随机督导等情况,按20%权重比例计入工作考核总分。

  (三)年终考核。县纪委监委每年召开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向县纪委常委会述职述廉会议。对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分为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民主评议得分按20%权重比例计入工作考核总分。

  (四)等次评定。根据工作考核得分,综合考虑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任务和责任落实等情况,研究提出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等次建议,提请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审定后,印发全县纪检监察系统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结果评定有关事项及运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考核一般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区市县纪委决策部署不到位,不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和重要情况的;

  (二)职能定位不准、派驻意识不强、推进“三转”不力,工作越位、缺位或不到位的;

  (三)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本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缺失、受到责任追究的;发现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纪问题线索,不及时处置,被县纪委监委或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履职能力不强,积极作为不够,开展日常监督、靠前监督、主动监督不力的;

  (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当年受到诫勉及以上处理的;

  (六)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不力导致驻在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排名明显靠后的;

  (七)其他按规定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驻纪检监察组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监督责任缺失,对驻在单位不良政治生态安之若素,导致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的;

  (三)政治监督不到位,驻在单位对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区县市党委、纪委监委决策部署存在不贯彻、不落实或者在贯彻落实中搞变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驻在单位落实巡视巡察、督导检查、审计等反馈问题整改责任不到位,或者弄虚作假、整改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执法不严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履行职责时出现安全事故或严重安全事件、失泄密问题或者严重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形象问题的;

  (七)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回避矛盾不解决问题,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

  第十一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及干部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干部,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干部考核优秀名额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考核结果为较差的,由分管副书记和分管常委进行提醒谈话,连续二年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组内人员个人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二条  深入分析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管干部考核情况,对因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于执纪造成测评结果有失偏颇的干部,应当予以肯定和保护;对于因工作不力、不敢担当、自身不正导致派驻纪检监察组及个人考核结果较差的,视情进行约谈或问责。

  第十三条  全年考核工作完成后,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向县委主要领导汇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县委组织部报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县纪委监委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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